河南新乡竟有人冒名盖章造成法院一审无法执行?
河南新乡竟有人冒名盖章造成法院一审无法执行?
勿让小人得志,天网恢恢,求法 院再审,为受 害 人尙文河主持公 道
进入21世纪以来我 国在各个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,在以建设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 会主 义道路上奋勇向前。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我 国坚持依法 治 国,努力成为法 制社 会的前提下。法 律是规范我们人类社 会的基础,没有法 律的约束社 会将变得混乱而无章,我们既然在这个社 会中生存和谋求发展,必然要遵从社 会规则,执行自己的义务,不应做出与法 律制 度相悖的行为。
而就在我们为了实现法 制社 会努力向前的道路上,竟然出现了无视法 律条例,以自己的权 利和计谋蔑视法 律约束,以求的实现自我利益的个体。河南新乡尚九轩、王增涛、王河江假冒申请人串通一气,对《法 人 代 表资 格 证 明 书》、金利公 司的《法 定代 表人 资 格 证 明 书》《委托书》中的“金陵公 司”的私自肆意加盖公章,导致法 院判 决更改。这种与人类、与社 会、与法 律相对抗的恶意事 件我们绝不能忽视,坚决站在正义的一方以法 律为依据予以重力驳斥和回击。因此,河南省十届十位政协委 员即联 名恳 请法 院再审,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限公 司与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。因一个企业两个法定代 表人,虚假诉 讼以得逞,请求法 院再审,维护 法 律尊严。
由于尚久轩及其他串通人员暗自做手脚的行为,2012年本案一审时金陵公 司坚持《股权转让合同》有效并已实施的意见被无效被驳回。《新乡市中级法 院(2014)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》的下发,其实际情况是尚久轩串通他人假冒申请人的法定代 表人及代 理人,和假冒所涉及的新乡市金利机械制 造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及代 理人达成的,并且卷中以上人员法 律文书上“金陵公 司”、“金利公 司”的公章是被申请人加盖的,改调解是被申请人刻意炮制的一场虚假诉 讼,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 表人和原股东的合法权益。
其中,《新乡市中级法 院(2014)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》中载明的申请人的法定代 表人是尚久轩假冒的,申请人和金利公 司的诉 讼代 理人是被申请人人安排其自己的人员王增涛、王河江分别以申请人的办公室主 任、金利公 司副总经理虚假身份假冒的。申请人和金利公 司并无该两人。
其次,尚九轩假冒申请人的《法人代 表资 格 证 明书》、金利公 司的《法定代 表人资 格 证 明书》及王增涛、王河江《委托书》中的“金陵公 司”的公章,都是港立公 司自己加盖的。因《股权转让合同》签订后,申请人及金利公 司的公章均移交给了被申请人,在之前所有涉及申请人的诉 讼中,因被申请人拒绝,申请人所有提交法 院的法 律文书均没有加盖过公章。
可以看到该《调解书》的下达是被申请人与尚久轩恶意串通的行为,是无视法 制社 会、无视法 律制约力的以恶意的方式谋得私利的败坏法 制社 会风气的行为。此《调解书》与本案一审时申请人坚持《股权转让合同》有效并以实时的意见相悖,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尚文河、郭勇等股东的合法权益,更蔑视了我 国 法 律的制约力和地位。
进入21世纪以来我 国在各个方面都有突出的表现,在以建设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 会主 义道路上奋勇向前。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我 国坚持依法 治 国,努力成为法 制社 会的前提下。法 律是规范我们人类社 会的基础,没有法 律的约束社 会将变得混乱而无章,我们既然在这个社 会中生存和谋求发展,必然要遵从社 会规则,执行自己的义务,不应做出与法 律制 度相悖的行为。
而就在我们为了实现法 制社 会努力向前的道路上,竟然出现了无视法 律条例,以自己的权 利和计谋蔑视法 律约束,以求的实现自我利益的个体。河南新乡尚九轩、王增涛、王河江假冒申请人串通一气,对《法 人 代 表资 格 证 明 书》、金利公 司的《法 定代 表人 资 格 证 明 书》《委托书》中的“金陵公 司”的私自肆意加盖公章,导致法 院判 决更改。这种与人类、与社 会、与法 律相对抗的恶意事 件我们绝不能忽视,坚决站在正义的一方以法 律为依据予以重力驳斥和回击。因此,河南省十届十位政协委 员即联 名恳 请法 院再审,新乡市金陵电力设备有限公 司与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。因一个企业两个法定代 表人,虚假诉 讼以得逞,请求法 院再审,维护 法 律尊严。
由于尚久轩及其他串通人员暗自做手脚的行为,2012年本案一审时金陵公 司坚持《股权转让合同》有效并已实施的意见被无效被驳回。《新乡市中级法 院(2014)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》的下发,其实际情况是尚久轩串通他人假冒申请人的法定代 表人及代 理人,和假冒所涉及的新乡市金利机械制 造有限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及代 理人达成的,并且卷中以上人员法 律文书上“金陵公 司”、“金利公 司”的公章是被申请人加盖的,改调解是被申请人刻意炮制的一场虚假诉 讼,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其法定代 表人和原股东的合法权益。
其中,《新乡市中级法 院(2014)新中民二终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》中载明的申请人的法定代 表人是尚久轩假冒的,申请人和金利公 司的诉 讼代 理人是被申请人人安排其自己的人员王增涛、王河江分别以申请人的办公室主 任、金利公 司副总经理虚假身份假冒的。申请人和金利公 司并无该两人。
其次,尚九轩假冒申请人的《法人代 表资 格 证 明书》、金利公 司的《法定代 表人资 格 证 明书》及王增涛、王河江《委托书》中的“金陵公 司”的公章,都是港立公 司自己加盖的。因《股权转让合同》签订后,申请人及金利公 司的公章均移交给了被申请人,在之前所有涉及申请人的诉 讼中,因被申请人拒绝,申请人所有提交法 院的法 律文书均没有加盖过公章。
可以看到该《调解书》的下达是被申请人与尚久轩恶意串通的行为,是无视法 制社 会、无视法 律制约力的以恶意的方式谋得私利的败坏法 制社 会风气的行为。此《调解书》与本案一审时申请人坚持《股权转让合同》有效并以实时的意见相悖,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尚文河、郭勇等股东的合法权益,更蔑视了我 国 法 律的制约力和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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